信息安全保护:人人有责

  大数据时代到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但是安全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权利人自身要加强保护意识。现在,不管是要求政府部门监管,还是要求司法机关动起来,一个重要前提是人人保护信息,这样才可能使信息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否则只靠公权力机关单方面去做是没有用的。

  当然,在提倡人人保护信息的同时,执法保护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行政执法机关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保护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始介入互联网领域,但是没有全部地介入。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我国判决的互联网案件不超过150件。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不得不处理的情况下才会介入一些案件,其中存在一些问题。从进一步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自信息安全被社会关注以来,加强立法被认为是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

  对立法问题,以互联网竞争为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制订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竞争关系和垄断关系有规范作用,但是缺少互联网专门性的规制。对于互联网竞争秩序的规制,要靠专门的互联网立法,更要靠一般性的传统立法。

  如果没有传统的立法作为基础,仅靠互联网立法,难以规范一些危害互联网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在传统法律以外,纯粹针对互联网再建立一套互联网法律秩序,这是不可想象的,也是做不到的。

  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要针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特点制定一些专门性的规则,但更要考虑到一些传统法律关系的适用,只有将传统法律与互联网专门规则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供一种秩序规范。同时,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部分标准,涉及互联网的一些指导性规范也是规制互联网的一类标准。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标准,如2013年工信部出台了对个人信息搜集、使用、存储等的标准规范。这些规范也是调控竞争秩序的一个方面,无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参照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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