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里的“被遗忘权”

  近日,歌手姚贝娜的逝世在网络上引爆了一场混战,从博客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很多人站出来发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这其中既有对逝者生前的负面评价,也有对她逝世后的备极哀荣,诸如捐献眼角膜、被无良媒体偷拍遗体的信息。尽管斯人已逝,但这些信息都将留在网络的记忆里。

  信息传播和保存的样态与人类技术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网络技术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得瞬间化,一则新闻会在瞬间传遍全球。网络也使得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一个传播的媒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迅速地记录并传播发生在身边的各种事。我们每个人都是记者,任何人也都可能成为被记录者。网络的匿名性也使得在这个真假难辨的世界里,谣言和诽谤出现的可能性更大,数量也会更多。但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最大难题在于网络上的信息会得到长期保存。在前网络时代,对于信息的记载都是有限的,若干年之后这些信息的载体也会消失。现在,网络技术改变了这一切,让大量信息的保存成为可能,但是这样的结果却是令人喜忧参半。

  大数据时代的基础就是大量信息的留存,但是这种留存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也许我们偶尔的一次犯错,就会被人记录下来传到网上,并被无数的人阅读、转发和保存。虽然你已经纠正了错误,但是这些有关你犯错的信息依然存在于网络上,也许某次应聘的主考官正好利用了网络的“大数据”,看到了你的这些记录,应聘可能就会因此而失败,你突然发现自己已经不能“浪子回头金不换”。

  但是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是谣言和诽谤,网络的快速传播和匿名性让我们不可能大声地告诉全世界“这一切都是谣言”。即使能够如此,又有多少人会相信你的宣告。网络世界的信息会延伸到现实世界,即使你迁往另外一个新的地方,也无法避免这些信息重新在你的生活中冒出来,因为强大的搜索引擎会把这些信息再次呈现出来。

  这个时候,我们多么渴望被这个世界遗忘,德肖维茨曾说权利来自于不义,因此法律上的“被遗忘权”应运而生。欧盟在1995年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中曾提出了这个概念,欧盟最高法院也在2014年5月作出裁定,允许用户可以要求相关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隐藏特定的条目,赋予了普通公民对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美国加州也通过类似的“橡皮擦法案”,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可以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同“被遗忘权”的出现。“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就反对这项权利的出现,因为如果删除正确属实的消息,就会妨碍人们获得历史信息和言论自己的权利。但是问题在于,如果真实的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它就不能随意传播,除非我们不承认隐私权的存在。同时,“被遗忘权”并不能解决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欧盟法律中的“被遗忘权”只能让搜索引擎不显示涉及自己信息的条目,但是并不表明相关信息已经从网络世界上消失。因为我们身处的世界是一个网络与现实交叉的地带,当你试图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时,这个信息已经在网络上被无数人转载、下载和保存,关于你的信息可能不仅仅存在于网络上,还可能存在于某个人的电脑硬盘里。

  当我们希望网络世界将我们遗忘的时候,法律能做多少可能还要取决于我们整个社会对网络发展的适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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