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安全:刑法充当“卫士”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络的日益发达,本来虚拟的网络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甚至在某些领域,网络本身也正在转化成为现实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这使得网络安全的社会意义也日益重大,作为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对社会安全的防卫理应包括网络中的安全,用刑法来保护网络安全也是我们保护网络安全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网络空间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影响,做出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的精辟论断,并在不同场合提出了国家网络空间治理的目标与原则,作出了“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决策。

  当今社会已进入到网络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网络安全由此日渐重要。网络已经成为继领土、领海、领空之后的“第四空间”,将成为未来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赖以生存的空间,同时,第四空间将直接对现实空间起到制约作用。其战略地位远在领土、领海和领空之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受网络的影响日益增强,给国家安全也带来了新的威胁。

  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类型

  网络安全是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为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的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安全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要求;网络安全则是网络领域或网络世界的安全可靠,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从现实社会中危害网络安全的情况来看,网络安全可分为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即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经济危害、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危害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危害。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安全即意味着经济安全,现代社会网络安全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一方面,互联网络已经与社会的各种经济、商业活动紧密融合在一起了,全球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使用互联网。最典型的表现是各种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网络业务,如网上银行、网络证券、各种不需要现场办理即可完成的网上支付,等等。以往实体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日益转变为虚拟的网络化,一旦互联网络安全出现了问题,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网络本身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价值。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就是凭借计算机及其互联网络积聚了巨额的财富,互联网络也是当今社会最具财富前景的行业之一。在此意义上,网络安全意味着重大的经济利益,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刑事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表现为对社会安全的严重危害。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络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最为常见的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同时,网络诽谤、网络色情活动层出不穷。这些网络不正之风严重毒害了青少年,诱发了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2011年12月制造了影响广泛的武汉银行特大爆炸案的王海剑就是通过网络和书籍学习制作炸药、炸弹,从而实施了爆炸行为。互联网络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网络信息的良莠不齐,极易诱发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此即社会安全意义上的网络安全。

  三是国家安全危害。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一些重要领域的互联网络与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紧密相联。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部队,“棱镜门”事件更让人们感受到“网络战争”的现实性,而“棱镜”计划只是美国完备情报系统的冰山一角。奥巴马政府高度重视网络力量建设,2010年成立了美国网络司令部,2011年美国国防部明确网络空间是与陆地、海洋、天空、航天并列的“第五战场”。2011年中国国防部首次承认建立“网络蓝军”。美国网络安全智囊刘易斯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很危险,我们曾经非常担忧,但它从未发生过;但网络攻击每天都在发生,这是更加现实的威胁。”这足现网络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网络安全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自互联网络的诞生、蓬勃发展,网络安全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国际社会成立了有关网络安全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旨在为数据安全提供安全保护、制订灵活的网络安全策略、采用适当的安全体系设计和管理计划,能够有效降低网络安全对网络性能的影响并降低管理费用。为规范互联网络,维护网络安全,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

  然而事实证明,网络安全不仅需要一般民事、行政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而且一些重大的网络安全利益还需要强势的刑法保护。美国“棱镜门”事件反映了我国在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缺陷,立法分散、不便于执法,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几十件相关立法中,缺乏一部基本法;二是法律位阶低、影响执法效果,现有的几十件法律规范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两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位阶低,权威性差、强制性弱,影响执法效果;第三是立法粗糙、漏洞较多,在国际网络安全立法中,我国应当主动、积极地发挥大国作用,加强与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推动《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在联大的通过,强化与美国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博弈。

  虽然网络世界在表面上是某种远离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但网络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的真空。现代社会网络安全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具有重要的地位,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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