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启动 三种情况涉“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创新兴起,在监管暂时缺位的背景下,“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正在得到进一步明晰。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 公室在银监会发布了当前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同时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非法集资的 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非法集资的形式不断变化。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其新发展渠道之一。昨日会议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经启动P2P行业细则的研究,会抓紧时间制定。
  三种P2P涉“非法集资”
  今年以来,P2P行业倒闭、跑路等现象集中发生,行业面临“洗牌”。其中亦有不少P2P平台涉及“非法集资”。
  刘张君在会议间隙对媒体表示,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在5五六个亿,对于单笔最大的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非法集资”指违反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对媒体称,目前非法集资手法翻新,主要呈现六个典型的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手法;二是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为名义,发行虚假担保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三是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假冒或者虚构网站发布基金,许诺高回报;四是打着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五是高额回报收藏品;六是嫁接P2P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
  对于其中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刘张君表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刘张君表示,首先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其次是发案地区广泛,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第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监管起步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刘张君称,四个方面要明确: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P2P行业的监管已经明确归口银监会。在会议上,刘张君表示,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对于非法集资,银监会则表示加大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
  同时,部际联席会议也在推动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
  对于一直以来争议颇多的众筹融资,刘张君也表示,行业刚起步,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然而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如债权类众筹,刘张君表示,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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