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扼制美国网络霸权的壁垒

  不久前,欧洲法院作出一项最终裁定,认定一般公民应该享有“被遗忘权”,有权要求谷歌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

  欧洲没有谷歌、facebook那样具有绝对霸主地位的网络产业巨头,欧洲个人甚至国家信息安全可能受制于美国。欧盟承认并扩大“被遗忘权”,表面上是基于“隐私自主”而保护个人信息,更深层的原因是担心网络信息的国家主权旁落。

  据报道,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他认为其私隐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该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驳回了其对报社的诉求,却判决支持了其对谷歌公司的诉求。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该案最终打到了欧盟法院。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作出最终裁定认为,一般人应该享有“被遗忘权”(a right tobe forgotten),即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该西班牙男子有权要求谷歌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

  一时间,该权利的确认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被遗忘权”在欧洲首先确立,并非显示欧洲人更重视隐私权这么简单,其背后的各种法益的权衡和利益的博弈才是真正的门道。

  “被遗忘权”在看似矛盾的判理逻辑中诞生

  由于欧洲法院的这项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同时也将影响在欧盟国家广泛经营的包括谷歌及Facebook等美国著名网络公司。该判例一出,立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其中热闹的看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看似矛盾的判决逻辑

  涉诉报道的始作俑者是新闻报社而非谷歌公司,谷歌公司只是提供关键词搜索的链接服务,并未创作或加工信息,结果报社因新闻自由而豁免,谷歌公司却因隐私权利及自由败诉。换言之,“主犯”豁免,“从犯”获罪,主从责任颠倒的判决结果在欧洲法院判决中出现,岂不是有热闹可看?

  看似对立的法律观

  欧盟法院称,因为我们尊重新闻自由,所以我们对报社予以豁免,因为你们美国的谷歌公司不尊重个人隐私权及自由而应当败诉。而谷歌公司却称,正是因为美国尊重新闻及言论自由,才要求像谷歌公司这样的网络服务中间商不得对信息进行审查,因此,谷歌公司也应当基于新闻自由在本案中豁免。因为此次先例一开,未来会有数以万计的欧洲人要求删除自己在网上的官司或公开信息,形成事实上的“大规模私人信息审查”,从此为“欧洲大规模私人信息审查打开大门”。

  换言之,同一个新闻自由的法理基点,却在标榜具有共同价值观的盟友之间推论出两个不同的结论,在美国合法的公司行为在欧盟却不合法,岂不是又一热闹可看?

  “被遗忘权”是“言论自由”与“隐私自主”的博弈焦点

  目前,学术界对“被遗忘权”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认为“被遗忘权”是“隐私自主权”或“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分支,大致的含义是个人信息的拥有主体基于隐私自主而拥有向个人信息收集者、发布者、索引者等随时要求删除遗留在信息网络当中的各种有关个人的数字痕迹,从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记”的权利。这些数字痕迹往往都是个人在之前产生的不光彩或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信息,可能是自己遗留的,也可能是他人遗留的,但这项权利仅限于适用于信息网络领域,因为纸质媒体的信息内容容易被忘却,而网络信息却容易被长期流传和保存,而且纸质媒体的错误报道是可以通过名誉权或诽谤等制度得以救济的。

  然而,“被遗忘权”最大的问题是,其是基于“隐私自主”或个人信息控制权推导出来的权利,而“隐私权”从诞生之日就是以与“言论(新闻)自由”对抗的姿态示人的。从西方民主价值的逻辑上看,言论自由作为民主国家的立国之本,又反过来最大限度保护着人权及隐私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是相互矛盾而又相互依存的冤家,剪不断,理还乱。所以,“被遗忘权”必然伴随着“言论自由”与“隐私自主”的博弈而产生,其产生是二者矛盾的产物,也是选择的产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人将该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美式民主的立国之本,任何法律价值不能高于或克减言论自由的根基地位。

  当互联网出现后,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包括作品及言论等)承担严格审查的责任责任,将使其被迫建立起组织庞大、成本极高的审查机构,从而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传输进行严格管制,这无疑会极大损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保障公民及媒体“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则,形成动摇民主政治根基的可怕的“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因此,1996年美国《通讯正当行为法案》(C om m unicationsD ecency A ct,简称C D A )第230条规定,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不应被视为由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的发布者。通过该法第230条的适用,美国基本免除了网络服务商(包括像谷歌公司这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中间商)对其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在互联网空间坚定地贯彻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律精神。

  因此,在美式民主的逻辑中,隐私自主相比言论自由而言,可能影响言论自由的“被遗忘权”是很难有进一步生长的土壤。那么,“被遗忘权”为什么就能在同样标榜自由民主的欧盟国家瓜熟蒂落呢?难道欧洲法官不明白言论自由对民主国家的基础价值?难道欧洲法官真的认为隐私自主的价值高于言论自由?难道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吗?

  国家利益才是“被遗忘权”在欧美不同待遇的核心

  信息网络产业已成为二十一世纪公认的高科技新兴产业,其技术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稍不注意就会被别的国家超越,并被抢占世界市场份额,使得其他国家在技术上对领先国家产生依赖,所以各国都意识到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是未来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地。

  目前,美国已成为网络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通过网络产业占据国际贸易的霸主地位,甚至通过掌握的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维护和巩固着其在网络战和未来竞争的霸权,其在法律方面的技术操作就是通过《通讯正当行为法案》等美其名曰保护言论自由的法案,限制或免除中间服务商的责任,对网络及网络产业松绑,增大网络产业发展的经济空间和减少法律风险的桎梏效应,扶持网络产业这一具有未来产业导向的新兴产业。其目的也很明显就是要为美国网络产业快速发展一路绿灯,使其永葆世界领先的霸主地位。

  但是,欧盟并没有像美国谷歌、facebook等那样具有绝对霸主地位的网络产业巨头,其个人甚至国家信息安全就可能受制于美国,因此欧盟承认并扩大“被遗忘权”表面上是基于“隐私自主”而保护个人信息,更深层的原因是担心网络信息的国家主权旁落,以免本国或本地区的数据信息被保存到其他国家手中。欧盟设置“被遗忘权”这样的法律壁垒,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达到牵制美国网络巨头信息控制能力的目的,顺便还能满足欧盟民众对“被遗忘权”的呼声,可谓一石二鸟。

  假设本案中的谷歌公司是欧盟的本土公司,甚至是欧盟的全球霸主性网络公司,前述看似奇怪的判决逻辑推导也许就会改写。因此,“被遗忘权”并非是一项简单的法律权利,其背后具有网络时代的多重利益背景:最初,只是“隐私自主”引发的个人信息需求问题;其后,上升为媒体及新媒体产业与个人信息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已经上升为信息劣势国家对信息优势国家的信息主权争夺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络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巨大的产业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如果我国不主动抢占网络技术发展和市场份额的先机,在产业政策上与法律空间上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强心剂,推动这一具有未来性、世界性与战略性的支柱产业快速稳健发展,无疑将在新一轮国家产业竞争中被其他国家拉开差距,使我国在世界产业分工中继续“中国制造”的民工角色,成为发达国家信息经济的产业附庸与技术跟班者。所以,从“被遗忘权”的欧盟诞生记中,中国应当如何借鉴欧美法律战背后的暗战智慧,相信智者自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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